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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校友分会章程
2008-06-10 刘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5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5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校友自愿组成的隶属于天津师范大学天津校友会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天津市市民道德规范》,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学院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与合作,继承和发扬母校和学院的优良传统与作风,促进校友与母校、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母校、学院的发展与繁荣,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师范大学天津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5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与交流,团结广大校友为母校和学院的发展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动员与鼓励广大校友为母校和学院的建设与改革献计献策;

(三)利用校友资源开展各种文化教育培训及科技咨询等活动,服务社会,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

(四)在宪法范围内,开展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学院及校友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曾就读于南开大学分校、天津师范大学应用文科学院、天津师范大学国际信息5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天津师范大学经济与5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5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的各种层次的各类学生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或者是我院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有名望的兼职人员;为学院做出重要贡献并有深厚情谊的其他人员可申请为名誉校友。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需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在本会中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社会活动有参与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有建议、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会员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在本会中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支持并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关心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增进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和了解,加强交流与合作;

(六)本会会员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师范大学天津校友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师范大学天津校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天津师范大学天津校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学校拨款;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符合本会的宗旨及主要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天津师范大学天津校友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天津师范大学天津校友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于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其它事由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天津师范大学天津校友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天津师范大学天津校友会核准,核准之日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天津师范大学校友会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天津师范大学天津校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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